新法律排除有限公司合伙人的后果
有限公司解雇公司章程中选出的管理合伙人的审议法定人数以及排除合伙人的程序进行了修改。 《民法典》第 1,063 条第 1 款规定,在没有规定另一(更高)法定人数的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公司章程中选出的管理合伙人的解聘须经代表至少 2 名合伙人的批准后进行。 /3 首都社会。根据该条款的新措辞,法定人数减少至股本的大多数,请参阅第 1,071 条中已规定的关于在单独法案中选举的管理人的规则。因此,批准解雇管理合伙人的法定人数不再因任命形式而有任何区别。 然而,关于庆祝公司章程修正案所需的法定人数的讨论仍在继续,该修正案审议了排除上述公司法中选出的管理合伙人的问题,因为第 1,075 条第 V 项最终导致了《公司法》第 1,076 条第 I 项。 《民法典》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至少 3/4 股本的合伙人批准。按照目前第 1,063 条第 1 款的措辞,代表简单多数股本的合伙人签署的(仅)批准解聘管理合伙人的合同修正案是否有效?这似乎是第1063条第1款规定的新法定人数生效的最恰当理解,但商事委员会是否会采取同样的立场还有待观察。 由于修改了第民法典第条也被修改 以反映排除上述股本2/3的审议法定人数。…